马军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发生时,尚未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马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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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法定继承案件,对各继承人应该享有的属于继承范围之内且尚未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屋的份额,法院进行了确认。

    案件情况:李某夫妇生育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四人,在某市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李某夫妻与李丁共同在该房屋中居住。2008年李某夫妻去世后,李丁代李某夫妻与某市建设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某市建设局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包括:异地安置约9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两套、搬迁补助费6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100297.5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10000元、速迁奖励费40119元、关高燃气补偿费3800元、集中供热补偿费20059.50元、先行退还拆迁补偿金450670元。李丁领取搬迁补助费6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100297.5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10000元、速迁奖励费40119元、关高燃气补偿费3800元、集中供热补偿费20059.50元共计174876元。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四人因补偿分配问题协商不成,李甲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案情分析:详细研究案情后,本律师认为: 李某夫妇去世后,位于青岛市某区的房屋属于李某夫妇的遗产,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拆迁而异地安置的两套房屋,因尚未建成,具体位置、面积尚不确定,并非物权,而是一种发生在将来的期待性财产权利,因此各继承人不能要求分割,只能要求确认相关权利。为此,本律师代表李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异地安置的两套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及依法分割拆迁补偿金等现金625546元。

    法院判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对异地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各占有25%的份额,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对拆迁补偿金450670元各分得111667.50元、111667.50元、111667.50元、115667.50元,领取搬迁补助费6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100297.5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10000元、速迁奖励费40119元、关高燃气补偿费3800元、集中供热补偿费20059.50元共计174876元归李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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